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 , 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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