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3大连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 )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情形中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 , 职工应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符合其他提取情形的,可到任一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条 除需向房屋、公安、民政、央行以及商业银行等部门核查有关信息外,办事处(营业网点)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 , 相关人员应予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 , 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五)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
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
第五章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经查属实的 , 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骗?。ê此旌图人欤┲肮ぐ凑铡洞罅凶》抗鹦姓捶ü芾戆旆ā酚泄毓娑ù恚毕蛑肮すぷ鞯ノ煌ū?nbsp;, 对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 , 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
(二)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 将有关情况报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在骗?。ê此旌图人欤┲肮さ母鋈苏嘶畔⒅斜曜⒉涣夹畔⒓锹迹侨胱》抗鸪闲诺蛋福?
(四)将骗?。ê此旌图人欤┲肮さ南喙匦畔⒁婪ㄏ蛏缁峁⒛扇牍遗冀ㄉ璧墓窈头ㄈ诵庞眯畔⑾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或职工为骗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票证的;
(二)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的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二十九条 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3〕1号)和《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