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 。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 。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 , 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 。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 , 则构成刑事犯罪 , 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 , 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 ,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 。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多少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多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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