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被害人属“当事人”,
法院应向其送达判决书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究竟是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该不该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 , 宣判后判决书是要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 。
他称 , 《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 , 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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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 资料图
刘祚良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何女士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去信阳市中院索要二审判决书,如果信阳市中院不给,何女士可以给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各领导写反映材料,同时也可以给检察院交反映材料 。”刘祚良最后建议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付士峰对此给予实操层面上的法律解读:
他介绍,依据《刑诉解释》第303条,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
从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上看 , 判决书“应当”送达的对象似乎没有被害人,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换言之 , “当事人”肯定是包括“被害人”的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送达一审、二审刑事判决 。
付士峰律师进一步解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刑诉解释》第451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但要注意三个细节:一是提出申诉并递交《刑事申诉状》 , 不等于启动再审,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二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具有“殿后性特征”,实操建议先走法院口 , 再走检察院系统,防止申诉之路被提前堵死 。三是原则上,人民法院对刑案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 , 应当受理 。
结合本案的特殊性,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付士峰律师建议 , 何女士可以被害人的身份,先向信阳市中院申诉并要求启动再审审查程序,而后再申诉到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其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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