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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通知
榕医保中心文〔2023〕7号
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根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月10日起申报!福州医保缴费基数调整】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31日申报,从申报次月起执行 。
二、申报办法
已开通“E点通”网上申报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后通过“E点通”网上申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fz.edtsoft.com/)业务办理功能中“缴费基数申报”模块直接修改上传最新工资,打印《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及《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通过邮寄或报送医保窗口审核办理 。
未开通“E点通”网上申报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填报《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及《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通过邮寄或报送医保经办窗口审核办理 。
三、申报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2、参保单位性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报办理变更 。
3、参保单位应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情况认真核对,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及在职转退休申报手续 。
四、业务办理及邮寄地址
*一*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同城通办)
1、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台*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东二环泰禾广场soho C5座二楼 。
(二)其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由属地县(市)区医保管理部负责,高新区单位由闽侯(高新区)管理部办理 。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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