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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 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 , 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 , 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 , 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 , 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 , 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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