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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劳动合同期满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 , 贵单位不能直接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同时 , 在终止合同时 , 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当然 , 企业与职工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协商 ,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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