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二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冼沙派出所针对原告吴小夫2016年7月4日发生的受伤事故对所涉当事人所作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发生案涉伤害的事情经过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 。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小夫原担任第三人卡士莫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三厂厂长职务 。2016年7月4日下午18时,原告从第三人公司下班走到工厂门口,遭遇于2016年6月下旬被第三人解雇的员工鲁俊及其他两名同被第三人解雇的男子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 。原告于受伤当日被东莞市高埗医院诊断为“1、头腰部及全身多处挫伤,2、头皮血肿”、于2016年7月6日被东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3横突出骨折,腰4右侧横突远端骨折” 。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公安部门针对原告遭受暴力伤害事件所作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原告与鲁俊平时并无来往,不存在私人恩怨 。鲁俊因2016年6月下旬被公司裁员解雇,其心生不满,多次找公司主管、人事部门理论,要求恢复其职位 。2016年7月4日,鲁俊又多次以打电话、发信息方式向原告提出希望能继续留在第三人公司工作 。因原告答复其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鲁俊遂纠结其他两名男子意图对原告进行打击报复,故原告后发生了案涉暴力伤害 。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就其于2016年7月4日遭受暴力伤害一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 。被告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要求第三人就原告所申请的事项和理由作出答复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另被告依职权对原告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综合取得的各项证据材料,被告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6077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送达原告及第三人 。原告对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 。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遭受案涉暴力伤害,系公司解雇的人员心生不满对担任厂长的原告产生怨恨导致,原告的履行工作职责与遭受暴力伤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情形 。
??适用法律
【下班后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