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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具体说来 ,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 , 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
(四)请求人无过错 。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 , 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 ,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 , 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 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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