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多分的情况可以协商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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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多分的情况可以协商处理吗?
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要是因一方过错而离婚的话,此时过错方是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也是需要在双方之间均等的分割,不存在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况 。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 , 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 , 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 , 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 。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多分的情况一般都是需要双方通过充分的协商去决定的 。至于最终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的比例或多或少的情况都是需要双方协商来决定的,如果确实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就只能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到法院进行起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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