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有关盗伐林木罪的解释具体有哪些主要规定】(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 有关丢失枪支不报案件的相关司法规定有哪些
- 有关高利转贷罪解释重要规定包括什么
- 芜湖市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告
- 有关非法出售发票犯罪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 有关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解释具体有哪些主要规定
- 有关秋分的古诗 写秋分的古诗
- 有关放火罪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
- 写秋分的古诗 有关秋分的古诗
- 有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罚内容
- 盗伐林木罪司法解释有什么重要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