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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如地址是同镇街变更,则直接到参保社保局变更地址即可;如果地址是跨镇街变更,则需带变更证明到原参保社保局撤销后在新地址重新办理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证明)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
4、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专管员向保险关系业务窗口提交资料;
2、社保部门核实资料,符合条件的受理并给予回执;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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