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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 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 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 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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