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找好工作辞职档案要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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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辞职后 , 没有找到新工作 , 用人单位应当将档案转交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保管,不能交由个人带走 。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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