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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 , 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 , 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 , 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什么是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企业兼并,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兼并协议生效 , 如果政府部门没有批准,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兼并协议的有效性,企业兼并以后,原来的债务应当由兼并以后单位承担,单位出售时,已经公告债权人 , 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以内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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