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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现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至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贷款条件:
1、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 。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
3、借款人应为现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 。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协议;所购住房为存量住房的,首付款按有关约定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指定账户 。
4、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
5、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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