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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标准,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
申请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时如有疑问,请与就业地县(市、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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