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形 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形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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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 , 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 , 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 。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
合同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 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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