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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事实婚姻是普遍存在于过去农村地区,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否还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么?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 , 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那现在这些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认定,法律应该回应实践的需要 。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 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综上所述 , 在我国来说不是任何时候都会承担事实婚姻的 , 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承担事实婚姻的存在,男女之间只要在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后 , 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法律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认定双方的事实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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