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选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 )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井祥等43人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王井祥等43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
??一、关于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行为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业单位选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争议不是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王井祥等43人原系乡镇事业单位的选聘人员,因解聘后的待遇问题产生争议 。一审起诉时,王井祥等43人请求建平县政府按照52号纪要履行义务,使他们享受与薛昌国等人的同等待遇 。该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因解除聘用关系的待遇落实问题,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所发生的争议,不是因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王井祥等43人以建平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受理条件 。一、二审裁定驳回王井祥等43人起诉,并无不当 。
??二、关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属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予以裁量决定的事项 。如果案件主要事实不存在明显、重大争议,无需通过庭审予以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开庭 。就本案而言,案件主要事实清楚,核心问题是涉案争议的性质,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并非事实争议 。因此,一、二审通过询问当事人,在核实案件主要事实的基础上,迳行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王井祥等43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三、关于实体诉求问题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一、二审裁判的合法性进行 。本案一、二审裁定仅仅是从程序上驳回了王井祥等43人的起诉,并未对其实体诉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王井祥等43人主张建平县政府应当按照52号纪要给予其同等待遇,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 。王井祥等4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井祥等43人的再审申请 。
【对事业单位选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判长??郭修江
??审判员??高?珂
??审判员??李明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