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不得贷款情形
为防范房屋共有人之间利用份额转让套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贷款细则》第十条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增加“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剩余部分产权人未发生变动的(购买保障性住房除外)” 。
4.整合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 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15倍的基础上,《贷款细则》第十六条增加了按还贷能力系数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 , 可贷额度=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30%)×可贷期限(月) 。
5.调整贷款最长期限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结合我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贷款细则》第十九条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 。
6.调整贷款偿还口径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 《贷款细则》第三十四条在固定日还款基础上,增加了按日对日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 第三十五条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应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60% 。
四、其他优化
1.为保证实施细则的严肃性、长期性,不因具体的业务要件、参数调整而相应修改,对业务相关证明材料不再做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具体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依据业务办理需要确定并适时公布” 。
2.实施细则对涉及账户余额倍数、还贷能力系数、最高贷款额度、贷款保底额度、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等具体执行参数的,改为“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
3.随着我市政务数据共享的不断深化,中心与关联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推进 , 实施细则明确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相关提取信息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缴存人提交提取证明材料 。
4.为方便群众 , 实施细则突出了线上业务服务渠道,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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