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常宁一中学学生嬉闹时挥舞棍刀,击中另一学生致其死亡,你怎么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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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未满14岁 。仅面临收容教养 。可要求民事赔偿
通过现有的文字 。如果不是刻意的行为 。只是嬉笑玩耍 。那么这个事情就只是一个过失行为 。
可能面临的刑事罪名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杀人
这个具体是什么还需要看更多的细节 。看李某的心里状态
如果李某只是认为自己玩玩棍刀 。认为依据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是不会造成有人死亡的后果的 。内心是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那么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李某虽然不希望对方死亡 。但是觉得对方死了也无所谓 。因为才采取了这个行为 。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
但无论是哪种 。李某都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因为未满14岁 。是无刑事责任年龄
其实通过过往案例也看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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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能负担刑事责任 。但是学生家长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民事赔偿 。
【衡阳常宁一中学学生嬉闹时挥舞棍刀,击中另一学生致其死亡,你怎么看?】学校监管有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显示
“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中 。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 。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 。持凶器的达到了49% 。基本上是一半了 。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 。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 。这一百多个案子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占35% 。重伤的占32% 。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
可见管制刀具 。已经在校园非常常见 。而且所带来的后果都很惨烈
虽然问题里 。这个案件只是一个意外 。但是一个学生 。平时上课你带着可以让人死亡的棍刀 。这次只是一个意外 。没有这个意外 。如果有人激怒了这个带刀的学生 。谁能保证他不会做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
所以 。这个事情学校应该负担非常大的责任 。尤其是让学生带管制刀具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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