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安徽宿州16岁学生街上捅死同学,学校有责任吗?( 二 )


比对一下 。此次事件发生地点为街上 。非校园范畴;时间是周六 。非学校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 。事件是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一、第三、第四点的界定 。所以说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2.从杀人者行凶过程的性质看 。学校也没有法律责任
杀人者 。携带管制刀具上街 。与有矛盾的同学见面 。几句话后即拔刀行凶 。杀人后嘲笑已经倒地不起的被害黑衣男生说“让你厉害” 。很显然是有预谋的报复杀人 。一个有预谋的杀人案件 。杀人者的管理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那是不是说 。任何一个有行政管理单位的人触犯了刑律 。都要层层追究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3.杀人者性情暴戾 。全没有法律意识 。显然是教育的失败 。这个责任应当由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承担
杀人者的养成教育方面明显缺失 。这里有学校的教育责任 。也有家庭的教育责任 。同时与社会环境的熏染也有一定的关系 。据报道 。杀人者是单亲家庭 。父亲有智障 。靠奶奶捡破烂来维持生活 。家庭教育接近于空白 。学校教育再没有予以强化 。孩子性情冷酷 。漠视生命 。完全没有法律观念 。导致悲剧的发生 。
至于家长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学生得乙脑病故 。家长认为是学校的蚊子叮咬造成的 。学校都要赔偿 。这也是人命滔天的大事 。怎么可能没有点“碰瓷”心里呢?